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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冠疫情后的企业劳动关系问答

随笔来源: 1224℃

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。各地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,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(正月初九)。部分地区延长到2月9日。此后,上海、重庆、广东、浙江、云南、福建等多地陆续发布通知,企业延迟复工,学校延迟开学。

 

按照原先国务院的规定:2020年春节放假安排是1月24日——30日,放假7天,1月31日正式复工。

但在1月27日,大年初三,国务院经过深夜讨论,清晨发布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通知: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(农历正月初九,星期日),2月3日(星期一)起正常上班。

那么问题就来了,在疫情严峻的当下,延长的春节假期怎么安排,工资怎么算?

 

那先要看,你在哪座城市?

 

从全国而言,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,2月3日起正常上班。

 

随后各地陆续出台地方政策延迟复工,江浙沪包邮区率先宣布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,紧接着全国部分省份也逐步跟进。

 

根据规定,若当地出台延迟复工政策的,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时间复工;若当地未出台特殊政策的,按照国务院通知执行,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。

 

一问:这次上海的规定,和全国各省市的规定,到底有何区别?

 

全国其他省市规定:

①休息日在家办公,视为正常出勤工作,给正常工资待遇;

②如果不能灵活办公,需安排休息的,则可先安排年休假,年假不足的,安排后期调休;

③因疫情需要工作,视为休息日加班,先安排补休,不能补休的,双倍工资。

 

上海的规定不太一样,上海人社局规定为:

①在家办公,应作为休息日加班,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。也就是说,视为休息日加班,先安排补休,不能补休的,要给工资标准的200%支付工资报酬,且没有年休假抵扣的说法;

②对于休息的员工,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;

③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员工,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。也就是说,视为休息日加班,先安排补休,不能补休的,要给工资标准的200%支付工资报酬。

 

l各省市要求均有差异,不要把上海的规定套入自己所在的城市中,请各位HR要务必要注意啊!

 

二问国务院颁布的延长春节假期的这三天,能否折抵年休假?

依照规定,不能折抵。

 

三问:月平均工作时间按照哪个标准来计算?

 

在人社部没有确定调整工作时间以前,仍然应当按照月20.83天来计算。

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8〕3号):
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;
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;
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。

 

四问: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,延长复工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?

算。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,即按照150%,而非200%标准支付加班工资。

 

五问:如果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,那么婚丧假是否顺延?

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,具体看公司员工手册或制度规定,企业可以灵活实施。

 

六问:如果员工节前已经申请了延长假期,当下是否可以申请撤回?

可以撤回。

 

七问: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,员工如拒绝复工,能算旷工吗?

不能。但是文件中要求3个特殊保障行业除外。

 

八问:确诊、疑似、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?

各种因被采取隔离治疗、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,企业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。

隔离期结束后,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,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。

 

九问:春节延长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吗?

 

不是法定节假日,属于临时假日。

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,阻断疫情传播,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,如无特殊情形,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。

由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属于临时性措施,此次延长休假并不属于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,而是属于特殊假期。如果在此期间上班的,并不执行法定节假日上班发放300%的工资规定。

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安排年休假、提前调休、在家办公等措施,薪资支付则按常态进行处理,而定义为休息日则不行,用人单位不得用年假抵充休息日。

 

十问:延长假期期间,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

不可以(特殊行业除外)。

 

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,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兴需(供水、供气、供电、通讯、公共交通、环保、市政环卫等行业)、疫情防控必需(医疗器械、药品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)、群众生活必需(超市卖场、农贸市场、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)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,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。

 

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,各地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,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、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,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。

 

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。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77条规定,“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,导致传染病传播、流行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“。另据《刑法》第330条规定,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,对单位判处罚金,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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